香港地区作为亚洲乃至全球知名的金融中心之一,对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监管发展要领先于内地。
积极借鉴香港经验,对内地证监会和交易所等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香港在ESG信息披露方面的持续创新和改进,为内地提供了一个不断更新的参考模式。
香港ESG披露沿革
香港联交所在2011年12月刊发咨询文件,对香港上市公司实施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指引》)征询各界意见。
4个月之后,联交所共收到106份回应意见,并决定根据这些意见做出适当修订后,将《指引》列入《上市规则》的附录中,但当时《指引》仅为自愿性披露建议。
1)在《ESG指引》加设强制披露要求,包括董事会对ESG事宜考量的董事会声明,解释ESG报告的汇报范围等等;
2)披露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
3)修订「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并须披露相关目标;
4)所有「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5)刊发ESG报告的期限缩短至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
2021年11月,联交所刊发“气候信息披露”指引,将TCFD的多个主要建议纳入了ESG汇报规定。
气候披露指引有助于公司披露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协助发行人逐步根据TCFD的建议做出气候变化汇报。
此外还要求《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必须提前至与年报同步刊发。
ESG披露最新调整
2023年4月香港联交所建议规定所有发行人在其ESG报告中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以及建议上市公司推出符合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气候准则的新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11月,香港交易所发布《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市场谘询的最新进展》指出,联交所在落实《上市规则》修订时,将考虑实施指引下的可调节扩展及分阶段实施方针。
因此,《上市规则》相关修订的生效日期将押后至2025年1月1日,以给予发行人更多时间熟悉新的气候信息披露规定。
2024年4月,港交所发布《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市场谘询的咨询总结》,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其附录的《ESG守则》中增加D部分,专门用于披露气候信息。
该咨询总结最大限度地将披露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保持统一。
此外,为了突出其强制性,港交所建议将“指引”更名为“守则”。
这项修订不仅反映出港交所加强ESG信息披露框架的规范要求,更预示着香港资本市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新一轮ESG监管升级。
从初始的ESG报告指引,到最新的ESG守则,港交所并没有立即强制所有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而是采取了逐步推进的策略,从鼓励自愿披露到实施强制性披露。
根据最新气候规定,港交所根据发行人规模,对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进行了分级,来适应不同公司的能力和需求。
这一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值得国内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参考和借鉴。
ESG基金披露的新指引
除了上市公司ESG披露以外,2021年6月底,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ESG基金披露的新指引,阐明如何加强以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为投资重点的ESG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指引明确指出ESG基金在销售文件中的披露要求,例如在募集前说明书中披露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参考基准,以及用于衡量基金ESG重点的准则,例如筛选器、指标、评级、第三方证书等等。
鉴于ESG投资策略的发展迅速且多元化,香港证监会留意到资产管理公司有必要清楚披露基金是如何达到其ESG重点,以协助投资者了解这些产品及评估有关产品是否符合他们的投资需要。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Ashley Alder表示,提高可持续性相关披露的透明度、可比较度和一致度,将有助投资者选取合适的ESG基金,以及减少基金漂绿的机会。
2021年8月20日,香港证监会发布对《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修订及《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其中要求基金经理在投资与风险管理过程中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并对此做出适当披露。
如果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整体运作,则应向基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气候相关风险的资料,以便基金投资者得以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就投资基金做出决定,其中包括:
(i)其在监察气候相关风险方面的管治安排;及(ii)其如何在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包括为识别、评估、管理及监察有关风险而采用的工具及指标。
基金经理应通过不同途径,如网站、通讯或报告,向投资者作出适当的披露,并确保能让基金投资者注意到相关资料;至少每年检视披露内容,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更新披露内容。